明星好在哪辩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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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星的“亮”并不在于其职业或地位,而是思想之“亮”,表现之“亮”,也就是说其内在思想和外在表现足以引领公众,堪为公众表率。在此意义上,明星既是一种人设也是一种身份,它在实践中既可能由普通人来担当,也可能由名人来担当。

以身份来审视明星,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当公众发现有的明星有违法犯罪行为、说错话、错话后,会对其大加挞伐,甚至有人扬言要对其进行“人肉”。这是因为明星在公共领域拥有远远超出常人的影响力,公众对其怀有“言出法随”的期待。公众对明星的言行过于苛责的现实提醒我们,有必要以“三性”思维规约明星的言行。

首先是规约明星的本职工作要体现专业性,专业性是明星发挥引领性和公益性的底气。人们关注明星的动态、为明星“打call”,其本职工作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吸引源。从这个角度来说,明星所从属行业的门槛高低与明星专业性的“刚度”和“亮度”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。例如,影视明星作为文化娱乐产品的生产者,如果缺乏过硬的专业功底,靠抠像、替身、配音,或者靠“天价片酬”买来排片票房,这不仅有背于“文以载道”和以“文化人”的初心使命,也会因其专业不精遭到公众的“用脚投票”。

其次是规约明星的公共表达要体现引领性,引领性是明星发挥专业性和公益性的牵引。明星在公共表达上必须“慎独”,因为公众在心理上天然地会对其产生崇拜或仿效,会自觉或不自觉地“站位”“站队”,会“跟着说”“跟着做”。明星的这一被公众“寄位”的话语权力是双重刃剑:既能引善扬德,也能鼓恶败行。因此,明星的公共表达如果不“慎独”,就易使自身陷入“污名化”之痛。

最后是规约明星的言行举止要体现公益性,公益性是明星发挥专业性和引领性的底色。明星的言行举止既是对自身“人设”的“自证”,也是对公众“寄位”的“作答”,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共治。因此,明星的言行举止理应从自我修养着手,并以公益之姿成风化人,但现实中不乏明星“德不配位”,在“网红直播”“带货”上坐享其成,甚至欺骗公众的情况。因此,有必要通过道德、法律的硬约和明星的自觉,加强明星的公益底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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